『藥害救濟制度』簡介(上)


藥劑部 吳祖漢 藥師


藥物的作用往往會超出醫療人員的預期,對於非藥理作用下所產生的藥物不良反應(即B- type ADR)更是醫療人員的最怕,即使用藥再小心,仍難以避免發生無法預的不良反應,嚴重者導致傷殘或死亡的情形仍時有所聞;醫療人員雖無過失,卻可能面對家屬的質疑與不諒解,受害者也無辜,面臨求助無門的窘境。現行法律在面對此類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的案件時,並無法立即賠償,且訴訟程序複雜耗時,使受害者、醫療人員及廠商均在遭受精神上與物資上的折磨。


有鍵於此,衛生署遂參考先進國家的作法,規劃藥害救濟制度,並委託中華民國臨床藥學會成立管理小組,進行藥害案件的審查給付、救濟基金捐贈等作業,歷時一年,於89年5月31日經總統公佈『藥害救濟法』,自89年6月2日起正式實施,使民眾用藥權益更有保障。


法中規定以衛生署為辦理藥害救濟業務機關,並委託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統籌辦理相關業務。藥害救濟基金來源系由捐款及廠商徵收;藥害案件的審查系由管理小組委員,包括相關公會、學會、政府官員、產業界、消費者代表及專家學者共同組成。


簡而言之,藥害救濟的目的是為了救濟那些因為正確適當吃藥之下,且有不可所引起的嚴重傷害,在法律之外給予金錢上的彌補。


藥害救濟制度自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實施以來,至九十一年二月底止,共受理194件申請案,以完成病歷調查者181件,其中161件經衛生署完成審議,其中有61件判定適用藥害救濟制度,獲得給付比率為38%。 其中「死亡」19件、「障礙」3 件、「嚴重疾病」39件,給付總金額達二千一百五十餘萬元。 「死亡」19件中,有8件係因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死者,亦給予喪葬補助30萬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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