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藥害救濟制度』簡介(下)


為讓大家瞭解這項新制度,故列舉一些常見問題加以說明如下:


Q:藥害救濟是為了在『正當使用藥物』情形下而發生藥害的一項人道救濟制度,但是所謂的『正當藥物使用』指的是什麼?


A:藥害救濟法中第三條特別提到,所謂『正當使用』是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。若使用未領有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藥物許可證之合法藥物,因而造成傷殘或死亡;或病患未依處方而自行到藥局購買醫師處方用藥,這些都不在藥害救濟範圍之內。


Q:因使用藥物導致不良反應其未達死亡、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,能否申請藥害救濟?


A:未達死亡、障礙或嚴重疾病之程度,是不能申請藥害救濟。


Q:因急救時使用超量藥物導致生命損害,可否申請藥害救濟?


A:急救而使用超量藥物如非屬必要,相關醫事人員執行業務即非無責任;如確屬必要,則其使用目的即在急救,發生藥害之危險應在可容許範圍內,並非不可預期,故不適用藥害救濟。


Q:因癌症使用高劑量化療藥品,導致白血球減少而死亡,可否申請藥害救濟?


A:常見且可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,並不在給付之列。


Q:若未依藥物許可證所載之適應症或效能而使用,可申請藥害救濟嗎?


A:不可。例如:carbamazepine(TegretolR)藥政處核准之適應症為:癲癇大發作、精神運動性發作、混合型發作、癲癇性格及附隨癲癇之精神障礙,三叉神經痛等。若使用於腰間椎間盤退化症,因非許可證內適應症,故不在給付範圍。


Q:如何申請藥害救濟?


A:依藥害救濟法第12條第3項規定,藥害救濟的請求權人申請藥害救濟時,應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下列相關資料,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申請:


(1). 藥害事件發生前之病史紀錄


(2). 藥害事件發生後之就醫過程及紀錄(可向醫院申請病壢摘要)


(3). 藥害事件發生後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


(4). 受害人藥害事件發生前健康狀況資料


(5). 申請人與受害人關係


Q: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為何 ?


A:依據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4條--


(1). 極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。


(2). 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。


(3). 中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。


(4). 輕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一十五萬元。


前項障礙等級,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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